注于药物产业化研究。截至到2016年底,累计获得授权专利近1000项,国家科技发明奖18项,国家科技进步奖25项,上海市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329项,2000余项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与沪深股市医药板块中30多家上市公司有紧密的技术合作,部分科研成果还打破了国外产品几十年来的垄断。
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之一,先后培养了博士、硕士近千人。1979年,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之一,同时拥有了药物化学、微生物药学、药剂学、药理学、生化药物学、制药工程学等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1981年我国开始实施学位制,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成为全国首批同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1995年经批准设有药物化学、微生物药学博士后流动站。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第八批药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2年成为教育部-中国工程院联合发起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试点单位,分别与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进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2014年7月起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的药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以及生物化工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变更为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目前我院下设有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个药学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目前在职博导30名,硕导68名。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300余名(包括联合培养研究生),作为中国医药集团和我国医药行业高端药学人才输出源之一的功能正不断加强,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药学人才的培育基地。
一、招生人数
我院2018年拟招收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65名,专业目录中所列各专业招生人数(含统考生、免试推荐生)将根据国家计划下达数等具体情况而可能会有所调整。
二、报考条件
1、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努力攀登科学高峰的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均可报考。
2、历届本科毕业生须在复试时提供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入学报到时提供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3、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4、已获其他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三、报名方法、时间、地点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以下时间为参考时间,具体将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时间进行(请随时访问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站)。
1、网上报名
时间:一般为10月(具体时间请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相关信息。逾期无法补报,也无法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9月下旬(具体时间请关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相关信息)。
报名和查询网址: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院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www.csipi.com.cn)上公告的要求报名,凡不按各级部门公告的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考生报名时只填报本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需达到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请特别注意: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正确填写所有信息,特别是考生提供的本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必须准确无误,确保联系顺畅。
2、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时间:一般为11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当地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请注意查看当地报考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
地点:各地考生均要到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手续: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完成报名费缴纳和图像现场采集等手续。
四、考生资格审核
我院将以经考生现场确认的报名数据库为依据进行考生报考资格的初步审核,对报名信息符合教育部报考规定的考生编制准考证信息。复试时将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正式审核,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应按照我院的复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供现场资格审核。审核结果不符合教育部报考规定者,终止复试。对于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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