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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接收
1.复试结束后,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生的学业情况和复试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参照研究生院建议的拟招生人数,确定拟接收名单。
2. 对于在推免服务系统开通前,已通过参加夏令营、学术论坛等活动,被院(系)提前考核并获得优胜的推免生,可由院(系)优先向学校推荐接收。
3. 院(系)在教育部推荐免试服务系统向拟接收的推免生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应在院(系)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接受我校发送的待录取通知,逾期未确认者视为放弃。
4.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协助各院(系)收集已接受我校待录取通知的考生信息、指导各院(系)制作并打印纸质版拟接收名单。该名单须经主管院(系)领导审核、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5.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各院(系)纸质版拟接收名单并进行初步审核,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汇报,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数据上报。最终的接收结果需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确定。
6. 推免生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及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公示。推免生若有疑问,可于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或院(系)提出。
五、其它事项
(一)推免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研究生录取资格。
(二)研究生院将组织各院(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推免生如在入学报到时不能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或因各种原因受到本科学校处分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三)我校推免生接收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教育部最新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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