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经过30余年建设,我国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已具有相当规模。根据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为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必要提高授权审核的准入门槛,改变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分别制定更加细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请基本条件,充分发挥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在授权审核中作用,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实施审核,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
三是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审核重心逐步下移各地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申报指南编制,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接收单位申请,组织实施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学位点的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硕士学位点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授权审核政策和各类授权审核条件的制定,以及最终授权审核结果的批准。
四是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
五是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为其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
六是加大对授权审核的监管处罚力度。适当增加公开环节,加强社会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强授权审核与学位点评估和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新增学位点3年后必须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研究生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培养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暂停其新增申请。强化权责一致,各单位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6. 请问《办法》发布实施后,后续工作还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制定了《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从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支撑等方面分别制定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强化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衔接。
二是抓好《办法》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统筹作用,要求各省根据本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和研究生教育需求,制订本区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发展规划和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确定发展重点,引导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切合需求,避免重复建设。
三是按照《办法》启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周期,定期开展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同步开展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有序发展,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适时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保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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