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背景材料:某城市道路改造工程,随路施工的综合管线有0.4MPa的DN500中压燃气、DN1000给水管并排铺设在道路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材均为钢管,实施双管合槽施工。热力隧道工程采用暗挖工艺施工。承包方A公司将工程的其中一段热力隧道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签了分包合同。
1.B公司发现土层松散,有不稳定迹象,但认为根据已有经验和这个土层的段落较短,出于省事省钱的动机,不仅没有进行超前注浆加固等加固措施,反而加大了开挖的循环进尺,试图“速战速决,冲过去”,丝毫未理睬承包方A公司派驻B方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的劝阻。结果发生隧道塌方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
2.事故调查组在核查B公司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时发现,B公司根本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问题:1.燃气管与给水管的水平净距以及燃气管顶与路面的距离有何要求?
2.试述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压力、稳定时间及合格标准。
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A公司在哪些方面有责任?
4.B公司对事故应该怎么负责?
答案:
1.燃气管与给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燃气管顶的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0.9m.
2.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压力为0.6MPa,稳压1小时,无漏气为合格。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为0.46MPa,持续时间不小于24小时,实际压力降不超过允许值为合格。
3.A 公司没有认真审核B公司施工资质,便与之签了分包合同,这是A公司对这起事故首先应负的安全控制失责的责任:其次,A公司虽然采取了派人进驻B公司施工现场,并对B公司的违规操作提出了劝阻意见和正确做法,但未采取坚决制止的手段,导致事故未能避免。这是A公司安全控制不力的又一方面应负的责任。并应统计分包方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和按分包合同处理分包方的伤亡事故。
4.B公司不具备安全资质,又不听A公司人员的劝阻,坚持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完全应该负起“分包方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以及“分包方未服从承包人的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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