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③ 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④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 事故报告的内容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处理
1) 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处理
(2) 事故登记
(3) 事故分析记录
(4) 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 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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