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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调整通知(试行)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 [2017年6月1日] 【

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辽住建注〔2017〕6号

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市建委,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有关机构,用人企业、执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有关精神,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放管服”改革,激发辽宁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社会团体组织的创新动能,促进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作为全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监管部门,结合以往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经验,现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做出调整,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对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在省内开展的专业,继续教育方式将采取使用全国或全省统一教材面授教学、指定网站网上自学、参加专业性的学术会议讲座、考核执业人员在本单位完成的业绩、以及可被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参学人员可通过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http://www.zczx.lnjst.gov.cn )中辽宁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监管系统获取相关培训、考试信息,核查学时完成情况,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继续教育培训实施主体职责

  依据国务院国发〔2015〕58号文件精神,执业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和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根据各培训实施主体的社会责任和主体定位不同,现对其培训职责明确如下:

  (一)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

  作为省民政厅批准的辽宁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领域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需按照住建部及省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制定辽宁省建设类执业人员必修课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师资选拔推荐工作,同时按照《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广泛吸纳优质培训机构参与全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相关制度、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建立优胜劣汰的继续教育服务市场环境。

  (二)培训机构

  按照《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鼓励我省具备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加入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并遵从相关业务指导、接受监督、履行自律准则,开展相关继续教育必须课培训工作,同时也可以参与组织经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选修课培训内容。

  (三)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内,应根据执业人员从业实际需要开展业务培训,结合执业人员业绩出具近一个注册期内符合工程规模要求的业绩证明代替选修课培训的全部内容,同时需对业绩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核查。

  (四)专业讲座、网络课件等其他形式

  专业讲座、网络课件等其他形式的培训认定范围仅适用于选修课培训内容,且需由相关专业讲座组办方和网络课件提供方,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审验,对符合要求的由注册中心核定选修课学时后统一对外发布。

  三、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认定

  对建设类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及考核结果,由注册中心进行认定。

  (一)必修课认定

  必修课应使用全国或全省指定的统一教材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学习,参学人员修满相应学时后,需通过考试方式获取本注册期继续教育必修课合格证书。

  (二)选修课认定

  选修课根据参学人员的自身情况,可选择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学习、指定网站上的网上自学和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等各种形式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由注册中心核定相应学时后对外公布,并根据完成情况录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选修课核定合格的有效期与必修课合格证书有效期同步。

  选修课具体完成方式如下:

  1.参加本专业面授或网上继续教育学习;

  2.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和讲座;

  3.用人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业绩证明;

  4.撰写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及其他经注册中心备案的学习方式。

  四、考试方式

  因必修课主要内容涉及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为检验参学人员对必修课重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必修课需通过考试方式进行测评。注册中心将建立必修课考试题库,组织必修课考试,并对参培人员多次考试未达到合格标准以及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为方便参学人员参加考试,注册中心将委托辽宁省建设执业注册师协会设立固定考试场所,建立工作日全天循环考试制度。同时,各市建委可在本市内设定一个具备考试条件的考场,由参学人员自主选择。补考人员均须在注册中心指定考场进行补试。

  五、监督管理

  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均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注册中心作为辽宁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重点对教材选定、师资选拔、学习报名、教育培训、考试等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同时依据相关政策导向和实际培训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逐步摸索、建立、健全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机制和监管制度,加强本行业诚信体制建设,落实淘汰机制。

  各市建委需加强本地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工作,重点对本地执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纪律和考场建设方面发挥监管责任,并对本地区用人企业提供的业绩真实性进行抽验。

  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要以提高参培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质量为目的,对培训机构和参培人员的共性建议应及时反馈至注册中心,严格落实行业自律准则,不断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涉及到培训机构严重违反自律条款的,应及时予以清除。

  六、其他

  (一)辽宁省建设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发布、培训、师资、考试以及合格证书信息,均统一由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http://www.zczx.lnjst.gov.cn/ )对外发布,参培人员可在该网站内登陆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考试监管系统报名查看。

  (二)本通知相关内容将于2017年5月2日起实施,原过渡期内已报名的参学人员可按照过渡期继续教育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近期有参学需求的人员可于2017年5月15日后,登陆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考试监管系统对已开通的相关专业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学习。

  (三)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考场信息将于2017年5月12日前对外发布,请各市建委在2017年5月10日前确定本市考试考场的书面报送信息,并邮寄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未提交的将暂以本市原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场信息为准。

  (四)用人企业提供的业绩证明需按照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的参考样式出具,并将扫描件上传至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考试监管系统。

  (五)有意愿组织培训且具备组织建设类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与辽宁省建设执业继续教育协会联系,联系电话:024-31871947。

  (六)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3号金源大厦7楼,监督管理电话:024-23974027、23974426。

  2017年5月2日

责编:zhangjing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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