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重复记忆: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行为的自愿特征:
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重点:
应特别注意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
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2、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4、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条书上没讲,给大家参考坚强书本的理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 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 应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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