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A[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意指:从未生效可以转化为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权利瑕疵的合同,这种权利瑕疵,通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消除,因此有权利瑕疵的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但黄某拒绝追认,合同不处于效力未定这一状态,而因侵权归于无效。
2.【答案】D[考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解析】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故B正确,在民事行为中,并非民事行为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般而言,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而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故AC正确。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撤销权期限的起算点不同,一个是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一个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在具体应用中,如果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除合同以外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处理。故D错。
3.【答案】B[考点】合同相对性对第三人的影响。[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
4.【答案】A[考点】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在被处分的财产为动产且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依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甲明知金字塔模型的所有人为乙却依然从借用人丙处购得该模型,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由于权利人甲并未追认该买卖合同且无处分权人也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金字塔模型,故此正确的答案是A。应当注意的问题是,选择项D之所以错误是在于,丙并非是以甲的名义出卖该模型的。
5.【答案】C[考点】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的效力[解析】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则整个合同无效;另一个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答为选项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根据这条规定,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答案】B[考点】可撤销合同[解析】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手表厂故意混淆了金表与镀金表,使相对人陷入错误,是不折不扣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可以撤销。
7.【答案】B[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要加以区分,如果是合同行为,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此时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以产生效力。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委托甲进行投资的合同在其父母追认时有效。
二、多选题
1.【答案】AD[考点】可追认合同[解析】(1)依据《合同法》第48条,A项正确。(2)B项错误,因为,依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是有效,也可以是可追认。(3)C项错误,无效合同与可追认合同是两回事。(4)D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答案】AB[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A、B项正确,排除C、D项。
3.【答案】BCD[考点】无效合同的情形[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的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因此,排除A项,肯定B、C、D项。
4.【答案】AB[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1)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此肯定B项。
(2)是否显失公平,不以当事人是否向法院主张权利为标准,故排除C项。
(3)显失公平是撤销事由,不是无效事由,故排除D项。
5.【答案】CD[考点】无效合同[解析】(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肯定C.D项。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因此,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产生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刑事欺诈、刑事胁迫,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同时侵害了国家利益。A项应当排除。
(3)我国合同法允许有偿转让合同债权、债务,因此应排除B项。
6.【答案】BD[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解析】本案涉及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嘱咐“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马上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代替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合同是丙以甲的名义订立的,因此应当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则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经追认才有效。
7.【答案】CD[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该装修费用条款名为装修费用,实为少交契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无效。
8.【答案】ABCD[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解析】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AB不构成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0%的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的合同。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行为人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而本案是李某主动提出的,不构成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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