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共14题,共14.00分)
1、 建设单位出具银行保函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则保证人应为( )。
A.监理单位 B.银行 C.建设单位 D.施工企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组织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因此,保证人就是银行。参考教材P30。
2、 某水泥厂与张某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随后又与保证人签订了相应的担保合同。后来水泥供应合同被法院裁定为无效合同,则水泥厂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有效性不确定
答案:C
解析: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它依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在本题中经人民法院认定其材料供应合同无效,此时担保合同也无效。故答案为C。参考教材P29。
3、 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是( )。
A.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B.债务人放弃到期的债权
C.债务人将巨额财产赠予他人
D.债务人出售其全部财产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债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本题知识点在2014年教材已删除。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参考教材P31。
5、 下列财产中,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
A.正在建造的船舶 B.在建工程项目 C.城市土地使用权 D.被法院扣押的车辆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参考教材P32。
6、 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的标的是不动产
B.不转移对物的占有是留置与质押的显著区别
C.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D.置物留置期间债权人不能与债务人协议处理留置物
答案:C
解析: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教材P33。
7、 预制件定作合同总价款100万元,施工企业向预制件厂支付定金50万元。预制件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共计返还( )万元。
A.50 B.100 C.70 D.150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收受定金的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规定不能超过20%,即只有2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是40万元,然后再返还施工企业支付的30万元。共计返还70万元。参考教材P33
8、 定金合同以( )之时生效。
A.双方当事人签字 B.合同备案 C.定金的实际交付 D.主合同成立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参考教材P33。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9、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A.抵押 B.质权 C.留置权 D.保留
答案:A
解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教材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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