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答案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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