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档案法考点解析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5、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6、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8、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9、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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