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1.民事诉讼的证据
(1)证据的种类: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的保全
证据可能灭世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
(3)证据的应用
证据应用的内容: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有效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举证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质证: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证人的质证:出庭作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 证人询问
鉴定人的质证: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院审查判断
审核认定的规则: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综合审查判断
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非法的、瑕疵证据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2.民事诉讼时效
(1)法定时效期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阐明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如下债权请求权不予支持:存款、债券、投资关系产生的出资请求权、其他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伤害赔偿的、拒付租金
特殊诉讼时效: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实际侵害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老天造成、客观、外界的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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