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透支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敞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83、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84、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守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85、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6、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以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7、 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8、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89、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90、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91、 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部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92、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93、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受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9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时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95、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6、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预定的工期。
97、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施工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8、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9、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0、 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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