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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