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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知识点: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知识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1月31日] 【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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