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20070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答案】ACE
【解析】《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承包人的职责。 承包人的工作如下: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 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答案】ABCE
【解析】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总包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案例一
【答案】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如下。 甲与乙
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 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
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 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 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词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 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 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丙未对现场进行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
损失,乙和丙应该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答案】
1.对于索赔要求。事件一:索赔不成立。因为租赁的挖土机大修延迟开工属于承包商的自身责任。事件二:索赔成立。因为施工地质条件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事件三:索赔成立。因为这是由设计 变更引起的,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事件四: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工程延误,业主应承担 责任。事件五: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2.索赔工期计算事件二:可索赔工期 5d(15-19 日)事件三:可索赔工期 2d 天:900m³/(4500m³/10d)=2d 事件四:可索赔工期 3d(20-22 日)事件五:可索赔工期 1d(23 日)共计索赔工期 5+2+3+1=11d 3.索赔费用计
算
事件二:人工费:15 工日×23 元/工日×(1+30%)=448.5 元 机械
费:450 元/台班×5d=2250 元事件三:(900m³×4.2 元/m³)×(1+20%)=4536 元 事件五:人工
费:30 工日×23 元/工日×(1+30%)=897 元 机械费:450 元/台班 ×1d=450 元
可索赔费用总额为:448.5+2250+4536+897+450=858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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