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消防工程验收的条件:
⑴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验收条件
⑵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⑶施工单位应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测资料
⑷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变更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202. 消防工程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⑴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⑵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⑶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电气检测等合格证明(包括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
⑷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
⑸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⑹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⑺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记录
⑻建设单位或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203. 消防验收顺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
⑴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⑵现场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按计划安排时间到报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主要是核查工程实体是否符合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
⑶现场验收
⑷结论评定
⑸工程移交: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指挥的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方面
204. 消防安全重点工程可以按施工程序划分为三种消防验收形式: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
205. 电梯安装前应履行的手续和安全管理:
⑴施工前书面告知。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的电梯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的直辖市或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⑵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电梯安装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工程合同;安装监督检验约请书;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⑶电梯安装施工安全管理。电梯安装单位应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06. 电梯准用程序
⑴电梯安装单位自检试运行结束后,整理记录,并向制造单位提供,由制造单位负责进行校验和调试
⑵检验和调试符合要求后,向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报验要求监督检验
⑶监督检验合格,电梯可以交付使用。获得准用许可后,按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
207. 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资料
⑴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
⑵审批手续齐全的施工方案
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⑷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
⑸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⑹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208. 电梯设备进场验收要求
⑴随机文件必须包括土建布置图、产品出厂合格证、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随机文件还应包括装箱单、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器原理图
⑵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209.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厅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 1200mm 的安全保护围封(安全防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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