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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重点知识点:机电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6月22日] 【

  25. 如果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仅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则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用电设计规划或施工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6. 即使工程项目地处偏僻,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

  27. 如果仅为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28. 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29.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0.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31.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2. 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3.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4.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35.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企业)承担自已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6.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其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37. 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3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9. 规定的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40.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经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作业人员。具有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条例》第二十条)

  43.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4. 监督检验的对象: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承担监督检验的主体: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确认核实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抽查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确认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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