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404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一、施工过程质量验收
(一)施工过程验收内容及组织者
验收项目 |
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
组织验收者 |
1.检验批 (最小单位) |
1.主控项目均应合格—具有“否决权”。 2.一般项目抽样检验合格。 3.资料完整。 |
由专监组织专业质量检察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
2.分项工程 |
1.所含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资料完整。 |
专监组织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
3.分部工程 |
1.所含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2.所含分项工程资料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
总监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主体结构、节能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参加。 |
【注】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二)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掌握)
处理办法 |
(1)在检验批验收时,严重缺陷的应推倒重做,一般缺陷返修或更换器具后重新验收; |
(2)个别检验批不满足要求,鉴定结果符合要求,应予以验收。 | |
(3)当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符合原设计要求,可予以验收 | |
(4)严重质量缺陷或超过检验批范围,不满足使用要求,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加固,之后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 |
(5)返修或加固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二、竣工质量验收
(一)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理解)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其他相关文件。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掌握)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要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验收项目 |
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
组织验收者 |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的内容包括:
(1)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2)门窗质量;
(3)栏杆、护栏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9)有关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分别签字。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要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
(五)竣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掌握)
(五)竣工验收报告(掌握)——建设单位提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质量保修书;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意见。
(六)竣工验收备案(掌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提交文件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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