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 3 年。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前。
2.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 65 周岁;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原则上不得更换。除外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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