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一、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其他相关文件。
二、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规 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 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五、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六、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过加固处理后外形尺寸改变,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其处理方法是( )
A.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B.虽有质量缺陷,应予以验收
C.仍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D.先返工处理,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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