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1102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工程特征水位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必会】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16、17年案例,水库)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18年修改】 表1F411021-1
工程等别 |
工程规模 |
水库总库容/108m³ |
防洪 |
治涝 |
灌溉 |
供水 |
发电 | |||
保护人口/104人 |
保护农田面积/104亩 |
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104人 |
治涝面积(104亩) |
灌溉面积(104亩) |
供水对象重要性 |
年引水量/108m³ |
装机容量/MW | |||
Ⅰ |
大(1)型 |
≥10 |
≥150 |
≥500 |
≥300 |
≥200 |
≥150 |
特别重要 |
≥10 |
≥1200 |
Ⅱ |
大(2)型 |
<10,≥1.0 |
<150,≥50 |
<500,≥100 |
<300,≥100 |
<200,≥60 |
<150,≥50 |
重要 |
<10,≥3 |
<1200,≥300 |
Ⅲ |
中型 |
<1.0,≥0.1 |
<50,≥20 |
<100,≥30 |
<100,≥40 |
<60,≥15 |
<50,≥5 |
比较重要 |
<3,≥1 |
<300,≥50 |
Ⅳ |
小(1)型 |
<0.1,≥0.01 |
<20,≥5 |
<30,≥5 |
<40,≥10 |
<15,≥3 |
<5,≥0.5 |
一般 |
<1,≥0.3 |
<50,≥10 |
Ⅴ |
小(2)型 |
<0.01,≥0.001 |
<5 |
<5 |
<10 |
<3 |
<0.5 |
<0.3 |
<10 | |
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指设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年引水量指供水工程渠道设计年均引(取)水量。 注2: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防洪、供水中的多项指标满足1项即可。 注3: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 |
【注意】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
对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作为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单个建筑物时不再单独确定工程等别,作为独立项目立项建设时,其工程等别按照承担的工程任务、规模确定。(18年修改)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必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根据工程的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划分为五级。(18年修改)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1F411021-2
工程等别 |
主要建筑物 |
次要建筑物 |
工程等别 |
主要建筑物 |
次要建筑物 |
Ⅰ |
1 |
3 |
Ⅳ |
4 |
5 |
Ⅱ |
2 |
3 |
Ⅴ |
5 |
5 |
Ⅲ |
3 |
4 |
|
|
|
水库大坝按上表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下表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水库大坝等级指标 表1F411021-3
级别 |
坝 型 |
坝高(m) |
2 |
土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
90 130 |
3 |
土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
70 100 |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18年新增)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1F411021-2确定。按表1F411021-2规定为2级、3级,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³/s、1000m³/s时,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堤防工程级别(18年修改)
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1F411021-4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
堤防工程的级别 表1F411021-4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
≥100 |
<100,且≥50 |
<50,且≥30 |
<30,且≥20 |
<20,且≥10 |
堤防工程级别 |
1 |
2 |
3 |
4 |
5 |
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不低于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例题·单选】某堤防工程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该堤防工程的级别为( )级。
A.1
B.2
C.3
D.4
【答案】C
【解析】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由此可知该堤防工程的级别为3级。
3.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建筑物的规模确定。(15、17年考点)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1F411022-8
级别 |
保护对象 |
失事后果 |
使用年限 (年) |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规模 | |
高度(m) |
库容(108m3) | ||||
3 |
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推迟工程发挥效益,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 |
>3 |
>50 |
>1.0 |
4 |
1、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影响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推迟工程发挥效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3~1.5 |
50~15 |
1.0~0.1 |
5 |
3、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对工程发挥效益影晌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
<1.5 |
<15 |
<0.1 |
2)对于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三、水利水电工程洪水标准
1.一般规定(18年修改)
(1)洪水标准是指为维护水工建筑物自身安全所需要防御的洪水大小,一般以某一频率或重现期洪水表示,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
(2)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两类分别确定。
(5)堤防、渠道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不应低于堤防、渠道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18年新增)
1)挡水建筑物采用土石坝和混凝土坝混合坝型时,其洪水标准应采用土石坝的洪水标准。
2)当水库大坝施工高程超过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时,坝体施工期临时度讯的洪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1F411021-8确定。根据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其洪水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水库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表1F411021-8
坝型 |
拦洪库容(#FormatImgID_0#) | |||
≥10 |
<10,≥1.0 |
<1.0,≥0.1 |
<0.1 | |
土石坝 |
≥200 |
200~100 |
100~50 |
50~20 |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
≥100 |
100~50 |
50~20 |
20~10 |
3)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
3.拦河水闸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18年新增)
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1F411021-10确定。
4.临时性水工建筑物(11、15年考点)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表1F411021-11
临时性建筑物类型 |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 ||
3 |
4 |
5 | |
土石结构 |
50~20 |
20~10 |
10~5 |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
20~10 |
10~5 |
5~3 |
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四、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根据水工建筑物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F411022—14确定。(14年考点)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表 表1F411022-14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
建筑物级别 |
场地基本烈度 |
甲 |
1(壅水) |
≥6 |
乙 |
1(非壅水),2(壅水) | |
丙 |
2(非壅水),3 |
≥7 |
丁 |
4,5 |
设计烈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
(2)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l度作为设计烈度。
(3)基本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³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需要做专门的地震危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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