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84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间(17年单选)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农田水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组织
项目类别 |
竣工验收组织 |
参加单位 |
政府投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
社会力量投资 |
投资者或者受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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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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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 |
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
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二、竣工验收组织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三、验收条件
①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④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⑥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⑦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⑩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四、验收程序
1.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程序
(1)竣工验收自查
①主持:项目法人。
②组成: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③成果性文件: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④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出,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3)竣工技术预验收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竣工验收会议
①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②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五、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1.工程交接与移交(15年案例)
手续 |
时间 |
对象 |
交接 |
合同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 |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 |
移交 |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60个工作日内 |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 |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相关资料竣工,项目法人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
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六、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工程移交情况、工程运行管理情况、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
3.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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