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相关规定
(一)合同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洽商变更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三)合同变更
(1)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合同变更,如工程量增减,质量及特性变更,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施工顺序变化,永久工程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变更情况,遵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承包方根据施工合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提出变更令。
(四)工程索赔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因而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五)承包方索赔的程序
1.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2.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方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工期延期的天数,并在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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