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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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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第1章第3、4节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章 第三、四节】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一、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授权委托而产生;法定代理是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设置,其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建设工程活动中一切代理均属于委托代理。

  考点二、建设工程代理

  招标、采购、诉讼活动均可以委托代理。但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活动禁止代理。

  考点三、委托形式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委托。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书面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数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考点四、委托代理终止(即:委托关系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死亡或终止。

  考点五、转代理

  代理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考点六、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七、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然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其遭受损失可以向无权的行为人追偿。

  考点八、不当或违法代理的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考点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分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用于担保其债务履行的物,在他人债务到期未履行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划拨(送)

  两种方式。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卖)。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经行政机关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1)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申请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一体、房地不分离)。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

  3.地役权

  地役权是特殊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方法。

  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三、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做登记。

  注: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生效。

  3.物权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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