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章 第一、二节】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考点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七)国际条约
考点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特殊情况
(六)备案和审查
考点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考点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考点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即:政府机关无需办理登记)
考点三、法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主体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考点四、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项目,可设可不设。但再小的项目上都必须有一个经施工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对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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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yangliu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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