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32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2)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对于房屋买卖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物、单证、资料)
①现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交付
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②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
【注:先交货,后交钱】
③占有改定
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
【注:债务人,先交钱,后交货】
④指示交付
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注:第三人,先交钱,后交货】
⑤拟制交付
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注:先交钱,后交票】
(2)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注:电子产品,权利凭证】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注:交付时间为约定-法定-收到电子产品或权利凭证】
(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注: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出卖人应当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以及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注: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拒绝,可以代为保管】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注: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交付时间为约定-法定-习惯-随时】
(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注: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注:交付地点为约定-法定-习惯-看运输,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地点/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注:交付质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交付质量为约定-法定-习惯-标准】
(7)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注:交付包装】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保证方式。
【注:交付包装为约定-法定-习惯-通用方式-保护方式】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注: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①完全市场交易的: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注:市场交易的支付价款:约定-法定-习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②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注:政府定价的价款支付:合同期内,交付时的政府价;逾期,惩罚违约方】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与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注:所有权保留】
【注:支付价款的地点不确定是约定-法定-习惯-出卖人的营业地】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注:支付价款的时间不确定是约定-法定-习惯-收到物/证的同时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单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注:约定-及时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买受人在2年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有质量保质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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