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2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的变更
(1)履行完毕之前;
(2)应双方一致同意;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解除方式的具体规定和单方法定解除的规定,见表1Z304020-1和见表1Z304020-2。
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规定 表1Z304020-1
劳动合同的解除 |
约定解除 |
事前约定解除事由或解除权。 |
协商解除 |
事后协商。 | |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
劳动者单方解除 |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单方法定解除的规定 表1Z304020-2
单方法定解除 |
劳动者 |
1.预告解除 |
无需任何理由。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 |
2.随时解除 |
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的。 | ||
3.立即解除 |
用人单位违法犯罪的。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 ||
用人单位 |
1.预告解除 |
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有问题的,客观原因。 | |
2.随时解除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6)劳动者的工作态度有问题的,主观原因。 | ||
3.经济性裁员 |
(1)破产重整;(2)经营困难;(3)技术革新;(4)客观经济。 |
1.劳动者预告解除的情形
【注:劳动者预告解除:无需任何理由】
2.劳动者随时解除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劳动者随时解除(告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的】
3.劳动者立即解除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劳动者立即解除(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刑事犯罪的】
4.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者客观上的工作能力有问题的】
5.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主观上的工作态度有问题的】
6.经济型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16个字:破产重整、经营困难、技术革新、客观经济】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孕)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情形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破产、关闭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工作年限
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高收入者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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