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8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是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次,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第三,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法定免责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1)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违约=免责)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违约+不可抗力=不免责)
2.免责程序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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