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7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企业名称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签约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与无效合同的种类对比);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约定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时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记住16个字: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目的不能】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四)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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