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权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1.质押的基本含义:是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注: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2.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质物:移交的动产或权利。
(二)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票)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2.留置合同的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物的保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1.定金罚则的概念: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其他规定:
(1)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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