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 7:代理的概念与种类
1. 代理人在被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2.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3. 代理的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也叫做意定代理,任意代理,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法定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她)的法定代理人。
考点 8: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与终止
1. 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能代理,比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能委托代理
2. 不是所有的代理活动都需要法定的代理资格。即便是诉讼代理人,也未必需要法定的代理资格。但是,某些建设工程的代理活动必须具有特定的资格,比如招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
3. 并不是所有的代理活动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代理可以可以口头形式,可以书面形式。
5 种情况会导致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代理人死亡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注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会导致委托代理终止。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失。
考点 9:代理人转代理的规定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考点 10: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 无权代理。(1)自始未得到授权;(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经终止。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2. 表见代理。1)是无权代理;2)无需追认,对于被代理人直接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构成要件:1)客观条件——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被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
主观条件——相对人为善意。
考点 11:代理中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应的责任
(谁的过错谁承担,共同过错,则承担连带责任)
1.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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