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有下列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1)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或裁或审制度
(1)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习题1】关于我国仲裁基本制度,正确的是( )。【2014】
A.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B.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D.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答案】B
【解析】仲裁三项基本制度。A错误,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即对仲裁结果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除非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裁定不予执行。B正确,D错误,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C错误,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一裁终局制度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2)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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