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当前位置:华课网校 >> 一级建造师 >> 法规知识 >> 法规知识辅导 >>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2018

7/1

华课网校

来源

  • 课程
  • 点赞
  • 收藏

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1)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2)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等。

  【注:一句话,执行的根据,就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注:一句话,执行标的是财产,就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执行标的是其他,就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立案

  (三)执行结案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和解

  六、执行措施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二)执行终结

  【习题1】关于执行申请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

  B.规定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C.法律文书未规定的,从法律文书作出之日算起

  D.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答案】D

  【解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习题2】下列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是( )。【真题2013】

  A.在仲裁程序中形成的仲裁调解书

  B.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制作的调解书

  D.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答案】B

  【解析】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类别,其中,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本没有强制执行力,但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编:balabala123

  • 建筑工程
  • 会计考试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