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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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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333,最长9个月,一般3个月】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

  【注:开工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

责编:balabal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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