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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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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卷3_第4页

  问题

  (1)本案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本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应如何划分?

  (3)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合同有效性判定如下:

  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也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本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应划分如下:丙的设计不尽合理给甲带来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3)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理由:甲与乙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4

  背景

  某公司中标某沿海城市一高层写字楼工程,该公司进场后,给整个工程各工序进行划分,并明确了各工序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表所示:


工作
紧前工作
紧后工作
持续时间
A

C、E
3
B

G
4
C
A
D
3
D
C
K
3
E
A
F、H
3
F
E
J、K、M
4
G
B
H
3
H
G、E
I
2
I
H
M
4
J
F
L
5
K
D、F
L
6
L
K、J

4
M
F、I

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施工至E工作时,该沿海城市遭受海啸袭击,使该工作持续时间延长了2个月。经评估,施工单位人工费、机械费、临时建筑损失18万元。建筑物受到海水侵蚀,清理、返工费用25万元,施工单位提出了工期2个月、费用43万元的索赔要求。

  事件二:施工单位施工至I工作时,由于业主指定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施工单位人工费、机械费损失5万元。同时造成持续时间延长2个月。施工单位提出了工期、费用索赔要求。

  问题

  (1)根据上表中各工序间的逻辑关系绘制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并确定关键线路及总工期。

  (2)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4)写出事件一、事件二全部发生后本工程实际总工期及关键线路。

  参考解析:

  (1)根据上表中各工序间的逻辑关系绘制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如下:

  其中:关键线路为A→E→F→K→L或①→③→⑤→⑧→⑨→⑩→12;

  总工期为20个月。

  (2)1)2个月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属不可抗力,工期索赔应该成立;

  2)43万元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①属不可抗力,施工单位人工费、机械费、临时建筑损失费等18万元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②属不可抗力,建筑物受到海水侵蚀,清理、返工费用25万元应由业主承担。

  (3)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业主指定的材料(并非业主提供材料),其质量控制责任属施工单位责任范围,故索赔均不成立。

  (4)事件一、事件二全部发生后,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如下:

  事件全部发生后实际总工期为:22个月。

  关键线路共有两条,分别为:

  A→E→F→K→L(或①→③→⑤→⑧→⑨→11→12);

  A→E→H→I→M(或①→③→⑤→⑥→⑦→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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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减少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

  (1)招标工作中发生以下事件:

  1)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要垫资200万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2)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乙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新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企业盖章后送招标方,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新的方案。

  3)最后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了甲建筑工程公司为总承包单位。

  (2)业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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