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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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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章节讲义: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

  1A431010 建筑工程建设相关法规

  1A431011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与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

  基础知识点详解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3.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A431012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规定

  基础知识点详解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当检查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7.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该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1A431013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基础知识点小结详解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6.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7.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0.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2.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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