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2)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保持车辆畅通,有人值班巡逻。
(3)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4)危险物品之间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10m,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30m。
(5)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不得小于2m,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
11.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及摆放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1灭火器。
(2)临时木料间、油漆间、木工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灭火器。
(3)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4)室外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消防箱内消防水管长度不小于25m。
(5)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消防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12.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1)动火证当日有效并按规定开具,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2)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4)配备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
(5)易燃材料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6)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材料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8)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0)油漆料库与调料间应分开设置,且应与散发火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11)操作间的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搭建,操作问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3.施工技术方案交底
(1)交底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方案师。
(2)被交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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