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中甲安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甲安装单位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空调机组生产厂商。
理由:《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1)事件3中,第(1)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承包人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事件3中,第(2)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事件3中,第③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事件3中,第④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事件3中,第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设备单机无负荷试车应由承包人组织,费用包括在安装工程费中。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4中施工单位说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提出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年。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提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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