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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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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高频考点: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_第3页

  问题

  1.施工总承包包括哪些内容?

  2.本案例A单位在标书编制和报价时宜采用哪些策略?

  3.B单位采取的报价策略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4.A单位把煤粉制备系统的钢结构制安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B单位是否合理?为什么?

  5.请对B单位安装球磨机的程序和方法予以纠正。

  ◆◆参考解析:

  1.施工总承包包括整个施工的土建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2.A单位在技术标编制时,除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外,还应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突出本单位在发电机组施工中独特的技术优势;突出业绩丰厚的施工经验优势;突出近三年曾两次获得鲁班奖的工程质量优势;突出施工方案对质量、工期、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描述。在商务报价中应采取:因煤粉制备钢结构厂房招标文件估量偏大影响总报价偏高,且实际结算时要剔除多余工程量,同时打算把这部分进行分包,故在钢结构和本车间机电安装工程单价评估选择上宜采用低报价。发电机房混凝土量招标文件估量偏小,将来追加的可能性大,且属主要车间,有拟定本公司自己施工,故单价宜适当偏高。发电机组是本公司的施工强项和独特优势,且发电机组施工是整个安装工程的核心,分析业主心态,一般不会轻易给其他单位施工,故这部分单价也可适当偏高。一些辅助车间及打算分包的次要工程,单价可适当降低。采取以上报价方法,总价不会显得偏高,可赢得评委和业主好感,且自己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3.B单位采取突然降价法报价是正确的。其理由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自己的投标报价是法律允许的。

  B单位在业内业绩单薄,想要在业内站住脚,取得较好业绩,只有在价格上占绝对优势才有可能中标。

  4.A单位把煤粉制备系统的钢结构制安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B单位是合理的。因为:

  B单位资质满足要求,且有这项工作的业绩;是经业主同意的;非主体工程;价格对A单位也有利。

  5.这是一道机电设备安装技术题,从程序上分析,未进行设备基础验收即进行设备安装显然不符合程序,第二,从中心线依据看,是依据土建的中心线,而不是依据工艺布置图和车问的基准轴线测量出设备基础的纵横中心线。因此,首先依据工艺布置图和车间的基准轴线验收复核土建给出的中心线,若土建的中心线准确,即可采用其中心线,若有偏差,则应依据上述方法重新划出纵横中心线。

  5[简答题]

  某火力发电厂两台大型锅炉安装工程,业主通过公开招标和资格预审的方式选定了A公司。签订合同时,业主与A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违约责任等都做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A公司将其中的一台锅炉安装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B公司施工,并向B公司提供吊装设备;

  事件二:A公司进场后向业主提交了55kW临时用电计划,随即开始临时用电施工;

  事件三:在基础工程施工时,碰到地下有较大的古墓和文物,使整个工期停工20天,A、B公司各损失费用5万元;由于A公司的吊车未及时运抵施工现场,使B公司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上的部分工程停工10天,并损失费用3万元;设备安装过程中,因大暴雨成灾,造成A公司吊装机具修理费5万元,A、B公司停工3天,窝工费各2万元。三次停工A公司都及时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并及时提供了有关资料和记录。

  问题

  1.公开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事件一中,A公司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3.事件二中,A公司做法存在什么问题?

  4.事件三中,A公司的三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试计算A公司应向业主办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分别是多少?

  ◆◆参考解析:

  1.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情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招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及法人代表证明和法人委托书等。

  2.合同法明确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故A公司的做法不妥,因锅炉安装属主体工程。

  3.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

  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而A

  公司仅向业主提交了55kW临时用电计划,既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更未经当地

  电业部门审批即开始临时用电的施工,违反了电力法的规定。

  4.第一次提出的索赔成立。理由是: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引起的停工应视为业主的风险,而非A公司的责任;因此业主应承担支付A公司(含B公司)停工时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理由是:B公司施工用的施工机具是A公司提供的,吊车未能按时进场,造成工期延误属总包A公司的原因,与业主无关。B公司可向A公司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第三次提出的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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