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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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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考后审核工作开始

  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

  201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7年8月18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要求,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7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

级别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暂定合格标准

一级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90

54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设计(知识题)

140

84

建筑结构

120

72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00

6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00

6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6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60

二级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00

6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100

6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00

60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省直”的考生,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省人事考试局服务大厅送交资料。

  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附件2),请自行下载核查。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5〕222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25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满足下表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取得学位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年限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原建筑设计)

本科 及 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

2015

建筑学学士

3

2014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

2012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

2010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

2008

二年制毕业

10

2007

相近专业

本科及 以上

工学博士

2

2015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

2011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

2010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

2009

专科

三年制毕业

10

2007

二年制毕业

11

2006

其它工科

本科及 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

2010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

2009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

2008

  注:1.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2004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

  (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

  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

  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

  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

  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工

  学)、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

  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

  相关规定报考。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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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yitiaoxi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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