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
2017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7年8月18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要求,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各市考试机构和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7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暂定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100 |
60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100 |
60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100 |
60 |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和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
网上报名时选择“省直”的考生,请于2017年8月25日前(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4楼省人事考试局服务大厅送交资料。
我省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及材料受理的具体联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网站公布为准,见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成绩上线人员名单(附件2),请自行下载核查。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原建设部、原人事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5〕222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认定及报考规定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25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满足下表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取得学位或学历后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年限 |
对应的 最迟毕 业年限 | |
建筑学 建筑设计技术 (原建筑设计) |
本科 及 以上 |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
2年 |
2015年 |
建筑学学士 |
3年 |
2014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5年 |
2012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10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9年 |
2008年 | |
二年制毕业 |
10年 |
2007年 | ||
相近专业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学博士 |
2年 |
2015年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6年 |
2011年 |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7年 |
2010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2009年 | ||
专科 |
三年制毕业 |
10年 |
2007年 | |
二年制毕业 |
11年 |
2006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
7年 |
2010年 |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8年 |
2009年 | ||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
9年 |
2008年 |
注:1.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
(2004年版)等相关规定,“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为城乡规划
(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专科为城
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园林
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
2.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
专业名称。如专业名称不在本表内的,可由考生提供学校专业课程
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工
学)、建筑设计技术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
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
相关规定报考。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责编:yitiaoxi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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