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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中华考试网  2017-11-26  【

  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在教师招聘笔试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高频考点,经常出现在案例分析选择题和判断题中考察大家,让考生从多个归责原则中选出正确的归责原则。考生面对这些归责原则往往无从下手,一方面是对概念不理解,另一方面是没掌握这些归责原则的具体运用。首先,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四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最常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他三类原则考的较少。

  一、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以上的概念和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学校是有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过错主要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里,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另外,这里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虽然拿出证据。

  二、过错推定原则

  【概念】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概念和法条,可以得出,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这条归责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而提出的,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考察形式一般为概念题的形式进行。并且,这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谁被告谁举证”的形式。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概念和相关法条来看,无过错责任侧重的是当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全责,这里的无过错强调的是学校没有过错但是也要承担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由概念和相关法条可以得出,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不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由法官决定。常常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打架或发生其他伤害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加害人的家长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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