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教师招聘考试 >>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 >> 法律基础 >>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中华考试网  2017-07-30  【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如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纠错评论责编:3540278745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