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意外伤害事故这个名词在我们看来“意外”刺眼,这些内容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对于我们来说,可以从一方面弥补我们看到的法律部分的一些空缺,另一方面,也可以捕捉到一些警醒自身的气息,故不可“作死”也。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救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诉王某右手肘关节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修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者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由其监护人代理,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学校教师已经告知、劝诫或者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案例中相关的时间学校不负法律责任,虽然属于管辖职权范围内,但是也有特殊性,我们在平时接触到相关案例的时候一定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地追责,将矛头指向学校一方,应该全面了解事情的情况,再做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