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计量基准的含义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应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
2、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
(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够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按《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这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一致的必要手段。考核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2.部门计量标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3.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7月10日发布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适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和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凡外单位供应的标准物质的制造以及标准物质的销售和发放,必须遵守《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