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考试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辅导: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2018/4/4 10:18:04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管理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1.调整对象

  该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申请条件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5.监督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

  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调整对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外商”指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2.适用范围

  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4.型式批准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5.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6.法律责任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检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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