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计量师《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知识点(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12/8 16:46:40  

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的法定的程序

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的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人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