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知识点】基础性法规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制度
(1)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3)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4)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5)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受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6)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7)检疫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了《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检疫机构: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2)进境检疫。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3)出境检疫。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应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4)过境检验: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持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5)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家禁止如下物品进境:
A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物疫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动物尸体;
D土壤。
(6)运输工具需检疫。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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