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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最新考点剖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_第3页

(1)发包人的权利
①签订合同的权利。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丁-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②发包人的检查权。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发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①不得肢解发包;
②依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文件订立合同;
③负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义务;
④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准确的资料,并不得随意变更计划;
⑤及时验收与支付价款的义务;
⑥因发包人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负有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合法分包;
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和实际费用的权利——合理合法的索赔权;
③有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①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禁止转包
◇可以分包,但不得违法分包
◇禁止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②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③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例8·多选题】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义务有(  )。
A.不得肢解发包
B.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C.及时验收与支付价款
D.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E.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准确的资料
【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查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义务。选项D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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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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