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国际海运条例》对调查的程序、内容和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了解)
《实施细则》对《国际海运条例》和细则中涉及的海运业务相关概念作出了界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商
业登记文件、专用发票、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公布运价、协议运价、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五、《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扩大国轮船队,加强船舶安全监管,维护我国船员权益,2007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和财政部实施意见,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在现有船舶登记等制度基础上,采取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发展壮大中国籍远洋船队。
第二,有利于强化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有利于保障中国船员就业和维护船员合法权益。